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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剑雄:关于确定公布义务教育基本标准的提案    
发布者:政协委员博客 | 发表时间:2008-03-14 13:57
 
关于确定公布义务教育基本标准
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的提案
 
     教育部与政府相关部门、各地方政府为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已采取很多措施,取得相当大的成效。由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尚有不少贫困地区达不到义务教育的基本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人口离土离乡,流动人口的子女往往无法正常接受义务教育。在一些沿海或发达地区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学龄人口往往大大超过户籍学龄人口,但因义务教育经费至今不能转拨,地方政府处于两难境地。
即使流动人口子女能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也面临着与高中教育无法衔接的困难,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为此建议:
 
一、教育部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若干等级确定义务教育最低标准,如教师、校舍、设备、经费的配置标准等,正式公布。各地方政府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代会报告执行情况。对不能在规定期限达到最低标准的地区,政府应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如增加教育经费、合格教师、修建校舍等,地方财政无法负担的,应由上级政府或中央政府列入预算拨发。对因特殊原因一时无法达到最低标准的地区,应采取相应的特殊措施,如为学生免费提供接送和食宿,派教师进行个别教学,借用非教育部门的设施等。
最低标准涉及的经费应按CPI的变化及时调整,就高不就低。
最低标准应与当地的社会发展水平同步,不断提高。
 
二、义务教育经费的确定与拨发,应适应人口流动的结果。对达到学龄的义务教育对象发教育卡(教育券),在入学或转学时在刷卡登记。各地根据实际人数向主管部门结算义务教育经费,中央或上级政府的拨款按实际人数调拨。地区差额由学校所在地区政府补贴,特殊情况可向教育部申请补助。
 
三、在户籍制度尚未取消城乡、城镇、地区限制之前,对初中的大部分时间已在当地就学、并达到升入高中的基本条件的学生,应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接纳他们入学。

 
类别:委员提案 | 浏览(205) | 评论(0) |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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