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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侵权官司为何钱要倒贴    
发布者:sopsun | 发表时间:2009-10-27 17:08

本期专家:马建明,长期从事消费者维权报道和研究,曾担任过兼职律师。经常作为电台法庭内外节目的特邀嘉宾,接受听众关于消费者维权的法律咨询。并且经常义务为消费者代理维权纠纷,其代理的 “大千美食林案”、以及与本报合作过的 “艾美姿美容院案”、 “德润生天价大米案”等案例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因10张摄影作品被 《陆家嘴年鉴》侵权使用,年过花甲的老摄影家茅正元走上了维权之路,打起了他生平第一场官司。法院一审判决后,茅正元发现虽然他在法律上赢得了正义的判决,却在经济上输掉了钱,因为一场官司下来,他还要倒贴800多元。

【案例】 赢了官司输了钱

今年64岁的茅正元是上海人,从事摄影工作已25年,是中国新闻摄影学会会员,上海市摄影家协会会员。茅正元创作了许多优秀的摄影作品,曾在中央、省市级报刊杂志上发表摄影作品近千幅,在国家和省市级摄影比赛中获奖30多次,其中部分作品被上海档案馆珍藏。今年初,茅正元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发现自己的 “玉盘琼楼”、“世纪广场景观路”、 “科技馆一景”等10张反映浦东新区变迁的摄影作品被印刷在2006年、 2007年的 《陆家嘴年鉴》里,这些照片最早的摄于1996年,均是茅正元长期起早摸黑、爬楼攀窗的心血作品。看到这些心血之作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这令茅正元难以接受,而更让他气愤的是有些作品上连署名都没有,有的甚至还被署上别人的名字。茅正元为此与侵权的相关单位进行交涉,经调解无效后,茅正元将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上海烁渊艺术策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烁渊公司)和上海三联书店 (以下简称三联书店)告上了卢湾区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公开道歉,索赔经济损失4万元。

2009年9月24日,法院经审理后确定了三被告的侵权行为,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 《2009年陆家嘴年鉴》上刊登声明,就其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向原告茅正元赔礼道歉;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茅正元赔偿1600元。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茅正元负担422元。

面对判决,茅正元有点哭笑不得: 1600元的赔偿数额与他索赔的40000元数额相关悬殊,为了打这场官司,茅正元不仅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还花费了诉讼费、律师费等2500多元,掐指一算,一场维权,最后自己居然还要倒贴至少800多元。最令茅正元难以接受的是,他认为自己完全是被侵害的一方,在整个侵权过程中,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为何还要承担近48%的诉讼费。为此,茅正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点评】

从判决书中的记录上看,法院判决赔偿数额的问题如是描述:“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三被告因此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在业内的影响、涉讼作品的类型、三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年鉴实际发行情况等因素,并参照《2007年陆家嘴年鉴》中经原告许可使用之正常稿酬标准以及所涉照片体现的摄影技巧难易程度酌情确定三被告应赔偿数额”。

记者采访了著名维权专家、资深摄影家马建明。摄影记者出身的他自己也有过摄影作品屡屡被侵权的经历,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了三被告对原告茅先生著作权的侵害,表明了法院对维护著作权的尊重。但是,茅先生在本案中只得到1600元的经济损失赔偿,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却大大高于“赔偿”,也就是 “赢了官司输了钱”。马建明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谁主张、谁举证”,由于茅先生及其代理人在一审中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 “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三被告因此所获得的利益”,所以,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的类型、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各方面的因素,酌情确定三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马建明指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就茅先生著作权侵权案而言,原告及其代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受到损失的具体证据,如律师费,应当向法院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费收据,如果要证明被侵权照片的价值,就应当提供相同照片以往获得利益的有关证据,如许可使用作品的协议等等。如果,原告在本案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那么,法院在认定被告侵权事实的基础上,必然会根据证据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否则,很可能 “赢了官司输了钱”,甚至输了官司输了钱。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林宇丹 编辑: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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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1.
2009-10-29 16:55
小事就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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